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经济下行期,市场主体尤其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解决和突破这些难点问题为社会所关注,为求资者所急迫,为政府所重视。在主要融资渠道的运作中,作为资金供应端的银行防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担保债权实现是融资中不可或缺的条件,而且不可替代。然而,传统担保方式如房地产抵押等受市场影响,优势锐减,逐渐弱化,这种状况不利于银企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提振。随着交易各方应收账款不断增加,在经济活动中日益常态化,基量大、质量优良、比重高、变现容易等特点,被金融机构所认可和接受,不失为社会融资新亮点,因此,研究和解决应收账款质押问题在经济下行期,面对企业相互拖欠严重,社会融资渠道单一的现实,有着特别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应收账款质押概述及现状

(一)应收账款质押概述

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在法律法规上未作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1月21日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界定,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二)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

1.我国应收账款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2013年12月底,全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95693.4亿元,同比增长16.4%;2014年12月底,应收账款105168亿元,同比增长10%;2015年6月底,应收账款107951.6亿元,同比增长8%。

我国应收账款总数量较大,且在逐年累积增多,应收账款是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项债权。在我国,大约一半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

 

2.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数据显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自2007年10月实施以来,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和山东地区的登记业务量位居前列。从机构登记量的情况来看,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是登记的主要发生机构,约占登记总量的80%以上。2013年底—2015年6月底,按企业规模划分的累计初始登记情况看,中小企业的登记量占总登记量的8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累计融资金额占登记的融资总额的一半左右。

这种状况与以前相比有很大提升,而与我国应收账款量的占比及目前融资市场现状的需求远远不够,具有广阔的空间和庞大业务资源。同时,现有数据也说明这种质押融资方式是可行的,正在逐渐被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所认识和接纳,呈现出势在必做的趋势。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应收账款质押在我国特别在现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显得格外重要。

(一)开辟社会融资新领域

经济下行最明显的特点是发展速度放缓,市场资金短缺,企业融资困难,这也是经济主体十分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当前企业融资方式虽然很多,但是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仍是主要渠道和方式,而银行信贷业务为防控风险及满足资本约束需要,不断加大物的担保比重,而传统物的担保方式如房产抵押等,受市场影响,功能和实用性减弱,满足不了业务需求,特别中小企业实力有限,可供用于物的担保财产不足,而应收账款大量存在又有很大优势,如何充分利用这块资源,既方便和支持企业融资,也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创造条件,于企业于银行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有利,应该成为探求和开发社会融资的新领域。

(二)打通企业融资新途径

当前在企业融资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企业融资难,特别中小企业融资更难。二是企业相互拖欠存在大量应收账款。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除社会资金紧张外,更重要是金融机构为防范风险惜贷慎贷,条件苛刻,担保标准过高。除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世界知名企业外,一般企业很难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和条件,也就很难得到资金支持。而应收账款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收账款作为正常经营企业都是大量存在的,很多也是好企业大企业间的应收账款,只是以往未被得到应有的认识,也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应用,所以这种担保方式的融资开发利用好,对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融资又多了一把解决难题的钥匙。

(三)拓宽银行信贷业务新空间

经济下行融资风险加大,银行信贷资金投放标准和条件更高更严,受市场低迷影响,传统担保方式在业务开展中空间越来越小,已经失去往日优势。所以,在经济下行期作为银行为了发展和拓宽市场,也在不断探索和开发在授信业务中,既要便于操作、担保价值大、风险等级低,又要有利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担保品种和方式,当前在经济下行期也不是件容易的事。而应收账款质押具有方便操作、变现速度快、担保能力强、又属于物的担保性质等优势,值得各家金融机构开发利用,不仅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四)实践法律保障新体例

客观讲,以往应收账款质押做的少或者不做,除了认识上操作上有盲区误区外,还有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没有法律保障。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在质押担保方式上只有三类财产权利可以质押,第四项是个弹性条款,即“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后在司法解释中只对这项条款内容使用仅提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作了明确解释,这样的法律规定势必会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的使用。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使这一质押方式在法律层面上有了明确依据,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配套规定相继出台,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有了可操作性,为应收账款质押提供法律法规的支撑。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标准和例外条件

应收账款质押从银行角度看,必须要有实用、严格、明确标准条件,保证应收账款质量,做到应收账款质押“货真价实”、“物有所值”。

(一)用于质押应收账款标准

1.应收账款债务人(借款人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必须依法成立,信誉良好,履约诚信,这是前提和首要条件。

2.应收账款债务人有实力保障,现金流量充足,具有应收账款变现能力。一般为BBB级(含)以上,企业经营正常,近两年为盈利,没有违法和异常事件发生。

3.用于质押应收账款不存在违法和虚假交易,交易双方也不存在纠纷和争议。

4.账龄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且不存在不良状况。

5.应收账款表现形式如合同、批件、凭证等文件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应收账款不接受质押的例外情形

1.享有抵销权的应收账款;

2.被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

3.不可转让的应收账款;

4.有争议的应收账款;

5.不良或已被列入呆账的应收账款;

6.债权人认为有瑕疵,不宜质押的应收账款。

 

四、应收账款质押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应收账款实质上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未清偿债权,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范畴中债权质押,虽然是一种物的担保,但实质上仍是一种请求权。如果做的不规范也很难达到担保目的,所以,在操作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和问题。

(一)应收账款的审查

在设立质押担保前首先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审查

主要审查成立合法性、经营的法定资格、社会信用、与借款人的关系和履约能力。通过收集留存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企业真实交易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保证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为企业的真实交易,保证交易主体的合格。

2.财务资料审查

应收账款既是企业资产同时也是企业重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所以,审查应收账款对企业相关财务数据及变化情况也要进行客观合理的分析判断。主要是通过查看企业应收账款明细、客户构成、账龄、以往履约记录、账款周转速度、平均收款期、增长率与收入增长的比例等指标,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质量、合理性、企业管控能力及风险程度,根据分析得出结论,决定是否接受质押。

3.担保能力审查

作为担保的应收账款,不同于一般应收账款,需要偿债的数额是确定的,其增值或贬值都将影响质权实现,特别是贬值包括扣除各类费用、缴纳税款、汇率波动损失都会导致应收账款实际数额减少。债务人对外其他债务、纠纷、受到处罚也会影响应收账款偿债的保证。另外,债务人自身状况恶化、信誉度下降、还债意愿淡薄也是实现质权的障碍。对这些不利因素要在审查时做出判断,要有应对和化解对策,确保应收账款价值覆盖所担保的债权。

4.企业管控的审查

应收账款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也有管控的问题,这也反映出企业管理水平,体现出应收账款的质量,理应在开展业务时作为审查内容。主要审查有无制度管控,管理是否规范,责任是否落实,发生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效果如何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应收账款的质量。

5.应收账款状态审查

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审核该笔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质押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如已办理质押或转让,或有异议登记等情形,则不能接受。

(二)质押合同签署

应收账款经审查后认为可以接受质押,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尽完备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合同条款约束各方行为,明确贷款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在签订合同环节应体现以下要点:

1.要三方签订。即质权人、出质人(一般为借款人)、债务人,合同可以附签在主合同中,也可以单独签订,须为书面合同。

2.在合同中,出质人及债务人要声明应收账款无瑕疵、无争议、无其他担保、无条件质押,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3.要约定质权人享有代位权。当出质人无法追索、不追索、怠于行使追索权时,由质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出质人向债务人追索。

4.对于因清偿应收账款而向出质人支付的款项,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形下,需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即直接支付给质权人授权指定账户,防止款项进入出质人账户,被挪用,或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造成款项落空,债务人付款责任解除。

5.合同由三方同时签署,以保证各方约定一致性、条件同一性。签署人为有权人或授权代理人,并有身份证明或授权文件正本。

6.除以上特别要求外,其他合同内容要符合一般合同签署要件,确保质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三)第三方质押

第三人用其应收账款为借款人担保,不同于借款人用自身的应收账款做质押,在操作上以下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得是借款人;二是应收账款在时间和空间上能够被质权人监控;三是防止借款人、出质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质权人权益;四是由于应收账款的特殊性,质押合同应是四方共同签署。

(四)质押公示

公示制度是物的保障性制度,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物或权利凭证占有的转移,一般以转移占有视为公示,但是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公示有着特别情况。应收账款无典型权利凭证,是一种期权的表现形式,情况又比较复杂,难于控制,对质权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质押公示尤为重要,关乎质权能否实现或顺利实现。应收账款质押公示主要是执行登记制度,由质权人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网址www.pbccrc.org.cn)”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登记。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三方面问题:一是在质权人与出质人签署的质押登记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质人要承诺合同与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贷款未偿还前,保证应收账款在贷款额度内不再设定质押、转让或作其他处理,确保质权担保足值。二是为了慎重起见,防止出质人恶意转让出质,损害质权人利益,造成质权落空,要把出质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项下交易合同正本原件移交给质权人执管,将交易合同视为权利凭证。三是为保证应收账款质押有效性和避免引起争议,质权人应当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明确列明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即款项金额、款项的债务人、款项支付期限、与款项对应的交易背景、主债权金额及主债权合同等,降低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代位权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是关于代位权规定,当出质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应收账款权利人责任,损害或可能损害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代替出质人依法请求债务人还债并实现自己的质权。行使代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代位权行使要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二是有证据证明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权利;三是应收账款应到期;四是行使代位权时,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发生新的侵权事件。

(六)质押管理

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后,要注意后续的管理,以免因出质人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主张权利不适当不及时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丧失追索权。主要包括:

1.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作出提示并届满前采取法律意义主张债权行为,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2.出质人应履行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应协议约定,如按约定供应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履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避免因重大违约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约拒绝付款等。在这个环节上,质权人要施以必要适当的监督和敦促,并随时给予纠正和采取措施。

(七)质权实现

质押最终目的是质权人的债权得到保证,无论应收账款是否需要处置,只要质权人的债权如期得到清偿,该应收账款质押法律事实即为消灭。质押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款人已自动还清借款本息加费用,质权人收款后,应将用于质押的交易合同正本退还给出质人,并由质权人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注销登记。

2.借款人到期未还款或未全部还款,质权人向出质人发出催告,在必要时间(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还款或敦促借款人还款,否则将处置应收账款。借款人仍未还款,质权人依据质押合同要求债务人将质押账款标明金额,支付给质权人授权指定账户,应收账款金额不足偿还借款部分,质权人继续向借款人追索,超出部分退给出质人。

3.在行使质权时,应收账款早已到期或尚未到期,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质权要有依据,一般是在质押合同中事先约定提前还债或拖后还债的处理。如无约定,如应收账款先于借款到期,可将到期应收账款提存于第三方,待借款到期时还款,期间产生的孳息扣除债务总额后应退给出质人;应收账款后于借款到期,事先没有约定不能要求提前还款,只能加强管控,待应收账款到期时还款,或依《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直接将应收账款折价、拍卖或变卖以优先受偿,期间质权人因延期还款所产生利息费用或造成损失由借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