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备新规的意图在于推动处置不良

作者:丁安华 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至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至2.5%;各级监管部门在上述调整区间范围内,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如何理解这项拨备监管新规推出的时机、意图和可能效果?

  从新规出台的时机看,一是当前宏观经济企稳向好,信用风险高发期已过,调低拨备要求顺应了周期趋势;二是为资管新规、委贷新政策等一系列强监管政策陆续出台导致信贷包括不良资产回表提供了空间,体现了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三是银行业年报披露在即,有利于减轻部分银行业绩披露压力。

  从监管意图看,我认为“7号文”的真正目的在于督促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贷款,进而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拨备新规相当于破除了银行在认定和处置不良方面的枷锁。由于两项监管指标之间存在的数学关系(不良率=拨贷比/拨备覆盖率),150%的拨备覆盖率和2.5%的拨贷比监管要求使得部分位于达标边界的商业银行陷入两难,有可能为满足达标要求致使不良率失真。在近几年风险高发时期,一方面,不良贷款生成后,加快处置不良有利于提高拨备覆盖率(拨备/不良);但另一方面,因耗用拨备通常引起拨贷比(拨备/贷款)下降;部分银行在实际操作上难以兼得。换言之,不良生成而不处置的话拨贷比容易达标,但不良贷款规模的积累又使得拨备覆盖率达标的压力很大,银行只好使出浑身解数左右腾挪。7号文的一个显而易见的意图,在于推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真实认定,同时加快不良的处置,进而提高银行业绩披露的质量。所以,将拨备新规简单理解为放松要求和做厚利润是一个“美丽的误会”,更何况监管的“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实际上强化细化了拨备监管要求,回拨利润既无空间,更非监管本意。

  拨备新规的预期效果,是推动贷款质量的真实认定,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这必然会导致拨备计提及消耗的增加。从2017年3季报来看,13家主要上市银行仍有5家银行(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光大)拨贷比低于2.5%,两家银行(工行、浦发)拨备覆盖率低于150%,多家银行(中行、交行、民生、平安、光大等)临近底限。在原有的拨贷比2.5%和拨备覆盖率150%的两难制约下,有些银行不得不降低不良认定标准,以期达标。13家主要上市银行2017年中期报告显示还有约1290亿逾期90天以上贷款未认定为不良,风险得不到真实暴露。因此,7号文对商业银行而言,既减轻拨备监管的数据约束,同时激励银行加快不良认定及处置,进而真正盘活存量资金,使银行有更多信贷资源服务于实体经济。

  招商银行一贯执行严格的贷款认定标准,及时提足拨备,夯实应对风险能力。2017年3季末,招商银行拨备覆盖率235.2%,拨贷比3.90%,资本充足率15.01%,均高于其他主要上市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低于不良贷款;不良生成减少、处置加速;按7号文“同质同类”“一行一策”规定可以执行较低的拨备要求。招商银行2018年还将率先执行IFRS9实施ECL拨备,预计相关拨备水平仍将提升,不存在通过降低拨备回吐利润的空间和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