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5]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我局决定进一步简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到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对价款后,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入账及结汇手续:
(一)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复印件;
(四)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一)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由境内代理人代境外投资者办理的,提供代理协议;
(五)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入账手续、境外投资者办理处置境内不良资产收益对外购付汇手续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银行应认真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境外投资者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五、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导致原有担保的受益人改变为境外投资者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后新发生的跨境担保,按照现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六、在本通知生效前已经办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理后续外汇收入入账及结汇手续以及境外投资者处置境内不良资产收益对外购付汇手续的,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再填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七、经主管部门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