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金融机构申请执行保障与实现债权最新司法解释

来源:《中国银行业》

作者:张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诉审查室副主任

 

解决抵押债权与首封债权冲突保障金融机构优先债权

 

执行实践中,抵押债权与首先查封债权因执行管辖问题存在较 大冲突。当查封财产上存在顺位在先的抵押物权时,若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抵押债权将无法及时实现,从而损害抵押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 月14日施行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重点解决这一冲突问题。

明确了抵押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财产移送执行的条件。

首先查封法院向抵押债权执行法院移送财产处分包括四个具体条件:一是抵押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二是抵押债权在其他法院 进入了执行程序;三是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四是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抵押债权执行法院才能要求移送。 

此处需要注意如下问题:第一,“首先查封法院”并非指最早查封财产的法院,而是指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准备处分该财产时处于第一顺位的查封法院。

第二,按照其他相关司法解释,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抵押债权可申请执行或者 加入执行程序,但如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财产移送执行,该抵押债权应当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第三, 60日并非要给首先查封法院留出足够的处分财产时间,而是要给首先查封法院一个缓冲期,避免某些很快就能进入拍卖或者变卖程序的财产变更处分法院。

明确了抵押债权法院与首先查 封法院移送财产执行的具体程序。

从理论上说,处分权与查封密不可分,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涉及与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权的衔接问题,需要具体的程序予以配合。清晰明确的程序是制度实效的保障,可避免因缺乏操作性而引发相互间的扯皮。

司法解释针对“抵 押债权法院商请”与“首先查封法 院移送”两个环节,明确了各自需要注意的事项,基本的考虑就是尽量使程序设计更具可操作性。具体规则是:抵押债权法院要求首先查 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抵押债权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 财产移送抵押债权执行法院执行, 并告知当事人。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明确了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对财产的处分与分配。

财产移送执行后,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 续查封该财产时,可持首先查封法 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 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 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此处需注意以下问题:第一, 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后清偿债权的范围。该财产上存在的各个 债权,无论是抵押债权还是普通债 权,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 序分配”。第二,基于保护首先查封债权的一贯思路,如果首先查封 债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分配时应按照其清偿顺位预留出相应份额,待首先查封债权的数额确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关于“分配”的理解“分配”包括狭义的参与分配情形,也涵盖多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而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情形。

依法运用财产保全制度避免债务资产隐匿转移

 

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施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级金融机构依法运用财产保全制度,能有效避免胜诉债权遭受损失,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

商业银行申请财产保全可免担保。

首先,司法解释对特定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了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如申请财产保全的金融机构不符合上述资质标准的,具备上述资质标准的金融机构可以为其提供保证,即通过独立保函提供担保。其次,司法解释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机制。

首先,财产保全担保可以提供财产担保与保证担保。财产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保 证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 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

其次,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机制。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全 责任险合同,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 提供担保,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这种新的担保方式,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担保能力,进一步降低保全门槛, 提高保全适用比例。

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料要求。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 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 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 址、联系方式;申请财产保全的事 实与理由以及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保 全的金额;明确被保全财产或者具 体的财产线索;被保全人有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等情况紧急的事实和理由;为财产保全 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保全人可通过提供具体财产线索查询被保全人财产情况。

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其次,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可以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由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保全人 依据该保全裁定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 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迅速实现债权精准打击逃废债

 

最高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12 月1日正式施行《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增加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公司、企业为被执行人时的变更追加情形。

其一,企业形式变化后的变更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 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 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其三,涉及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 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四,涉及非法人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 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 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 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其五,涉及瑕疵出资问题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 更、追加该原股东或对该出资承担 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 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六,涉及一人公司的变更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