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 作者:李庚南 浙江银监局
应重新认识银行贷款抵押物的价值内涵
近来,在企业融资问题上关于银行信贷回归本源的呼声日高。不仅企业在呼唤,社会各界在呼唤,基层银行也在呼唤。其核心就是要进行制度创新,去担保化。在成熟完善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而银行体系仍深陷“担保链”泥潭的当下,或许我们要求商业银行彻底“扔掉”长期以来依赖的“抵押担保”拐杖实在是强人所难。但我们也并非无可作为,可以在“拐杖”的材质、功能上下功夫,让“拐杖”逐渐变得轻巧灵便,让银行逐渐淡化对“拐杖”的依赖。这并非笔者异想天开,关键是我们能否以创新的思维重新认识和评估抵押(包括质押)品的价值,积极发掘抵押物的价值内涵,实现抵押物价值的理性回归。
银企眼中的抵押物价值内涵大有不同
实际上,银行和借款企业对同一抵押物的价值评判是存在明显差异的。由于彼此获得和付出抵押物的目的差异明显,银行和借款企业对同一抵押物的评价视角也因此根本不同,从而赋予抵押物不同的价值内涵。
对于银行而言,抵押物是缓释与弥补信贷风险损失的主要工具与手段,抵押物的价值或估值表现为对贷款风险的缓释和弥补损失的能力。因此,银行评估抵押物价值的主要依据是抵押物的净市场变现价值以及抵押物变现的成本(可转让、可变现能力)。
对于借款企业而言,抵押物的价值或估价表现为抵押物对企业持续经营的价值贡献。企业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着眼于一旦违约后,以抵押物代偿所需付出的实际成本,包括抵押物作为企业资产有机组成部分形成的企业预期收益现值、以抵押物代偿后带来的资产重置成本,以及与抵押物代偿相关的费用成本。
可见,同一抵押物对于银行与企业具有不同的价值内涵。反映在量上,企业对自身所提供抵押物的估值一般远高于银行的估值。因为,抵押物相对于企业的实际价值无疑要高于其市场变现价值(包括变现成本),同时抵押物之于企业的重要性,或许关乎企业的持续生产经营乃至存续,而银行关心的仅是抵押物的可转让、可变现能力以及净变现值。
银行与企业在抵押物价值评估上的差异性,往往决定了银行对抵押物范围的取舍以及抵押率的高低,并因此决定了企业融资的难易与成败。比如,专用设备对于企业而言或许是生存的“家底”,但由于其交易变现能力远弱于通用设备,因此一般并不为银行接受,即使接受抵押率也非常低。又比如,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许可权利(诸如排污权)等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是“宝”,对银行而言却未必如此。
需要补充的是,不同规模、发展水平的企业对同一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也存在较大差异。如同一抵押物相对于小微企业的价值一般大大高于大企业。因为“一定量的资本增加带来的效用增加,要比财产处在高水平时增加同样数量的资本带来的效用要大”,所以资产处于较低水平的小微企业的投资收益率一般会大大高于大企业。这就意味着同样的抵押物所潜在的预期收益及代偿成本,小微企业一般要远高于大企业,对同样的抵押物,小微企业的估值远高于大企业。
显然,抵押物的价值内涵应综合考虑涉事各方的理解与评估,动态地、差异化地反映抵押物相对不同主体的效用大小。正是由于银行与企业在对抵押物价值内涵理解上的差异性、片面性,形成了银行与企业在融资问题上的分歧与反差。这既妨碍了银企的互信与沟通,也制约了银行信贷业务的拓展。
因此,无论从发展和维护客户关系的战略高度,还是从拓展业务的现实角度,都需要银行创新思维,全面、客观、动态地认识与把握抵押物的价值,努力挖掘企业抵押物的价值内涵。而这其中的关键是要学会换位思考,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站在客户角度来理解抵押物,客观评估抵押物的价值。只有如此,才能大大拓宽抵押物的范围,提升抵押物的效用值。
银行应更注重抵押物的企业价值
按照固有思维定式,银行一般认为抵押物是缓释与弥补信贷风险损失的主要工具与手段,因此只关注于抵押物净市场变现价值及变现成本,但这仅是抵押物所展示的表象,而非抵押物真实的效用所在。我们不妨反思下,银行需要借款企业提供抵押物的初衷是什么?答案显然并非为了最后去拍卖处置,而是凭借抵押物相对于借款人的效用,对借款人形成履约的约束力。恰如交警对违规驾驶人员的扣证行为,所扣驾驶证对交警显然并无实际价值,但扣证对违规者则意味着高昂的、额外增加的生活成本,进而对驾车者形成守法的正向激励。同样,对于借款企业而言,如果将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用于抵押,并因违约发生代偿,则其承担的违约成本不仅包括该项抵押资产的重置成本,还包括承担因停产引发的系列损失,包括客户流失、市场丧失等后果。随着抵押物价值的提高,理性的借款企业在权衡利弊后会形成主动放弃违约动机、规避高风险投资项目的正向决策。因此,抵押物的真实效用应该是通过抵押物相对于企业的价值或效用,对企业形成履约的正向激励,进而实现信贷资金的正常归流,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所以,银行对抵押物的关注点,应该是抵押物的价值或效用能否真正对借款企业形成履约的正向激励,而不应局限于抵押物本身的净现值。凭借抵押物,银行不仅获得了贷款风险缓释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从侧面对借款企业的风险度和诚信度进行测度,从而关注和把握借款企业的还款意愿与能力。这实际上就是注重第一还款来源,而非依赖第二还款来源,是信贷回归本源的应有之意。
从这种意义上看,借款企业对抵押物价值或效用的重视及由此形成的守约激励,客观上达到了与银行风险控制目标的趋同。如果能认识到这一点,银行在评价企业提供的抵押物价值时,目光就不应局限于抵押物的市场变现价值,而应更注重抵押物的企业价值。这种认识的形成,显然取决于银行经营理念能否真正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生态下,应该说“以客户为中心”日渐成为银行界的共识,但知易行难,理念的转变到行动的落地或将是一个痛苦而漫长的过程。
抵押物如何走向价值回归?
当我们理解了抵押物的真实效用,实际上也就找到了一条抵押物价值回归之路。基本路径是,基于抵押物能否对借款企业产生履约激励的价值取向,积极拓宽抵押物的选择空间,增强对抵押物估值的动态性、灵活性,促进融资难问题的缓解与长期客户关系的培育。
首先,在抵押物范围的选择上,要拓宽视野。银行应该放眼长远,切实创新对抵押物的理解,即对借款企业抵押物的价值评价由单一重视市场变现价值,转变为兼顾甚至更为重视抵押物的企业价值。通过科学分析和把握抵押物的企业价值,据此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和培育客户关系,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增强其融资能力。
针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初创型、科技型企业可抵押资产匮乏的实际,银行在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时,应尽可能放宽视野,由一般的不动产向动产,由通用设备向专用设备拓展,由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拓展,积极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发掘资产价值,特别是一些关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资产,如存货、仓单等动产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知识产权、排污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以及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核心技术等。
虽然这类资产在通用性、市场变现能力方面可能价值不高,但对于企业而言价值巨大。银行若掌握企业这类关键资产的处置权,无疑将对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形成有力约束,有利于防范企业因冒险经营、非理性经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这类风险恰恰是银行最难防范的)。
其次,在抵押物价值的估算上,要体现逆经济周期思维。在经济上行期,企业资产价值总体处于升值期,企业融资能力也相对较强,这种情况下,银行就应考虑适当降低企业融资杠杆,在对抵押物估值方面可以更审慎些,抵押率可以更低些。在经济下行期,企业资产总体处于缩水状态,可抵押资产减少,融资能力下降。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依旧抱守固有的抵押物标准,则可能会迫使基层经营行抽贷、压贷,或者要求企业追加抵押物。其结果必然带来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短期看将增大银行风险,长期看则有损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从而损害银行长期发展的根基。因此,银行应立足于发展长期战略客户关系、站在与企业共度时艰的角度,适当提高抵押物估值及抵押率。
再次,在客户对象上要体现差异化。在对待大企业与小微企业抵押物估值方面要实行差异化策略,即同样的抵押物,对小微企业的抵押物估值应高于对大企业的估值,这既是基于“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科学决策,也是践行普惠金融、以差异化信贷服务小微企业的体现。这一点,我国与国际银行业的差异十分显著。据研究,英国中小企业贷款中85%的抵押物价值与贷款余额之比大于1,而目前我国银行对抵押物的贷款成数基本在60%左右,抵押物的净市场变现值也远高于贷款额。
风物长宜放眼量。如果银行仅仅站在自己的角度,坚持“以我为中心”,抱残守旧,那么,抵押物的匮乏将继续成为横在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路途中的障碍。如果银行能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实现由“以我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那么银行认识、评判抵押物的视野将大大拓宽,抵押物价值将实现理性回归。尽管如此,我们依然热切地期望,银行能扔掉“抵押担保”之拐杖,实现真正的信贷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