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业不良贷款处置分析与建议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矿业能源行业是个特殊行业,其资源的稀缺性与目前价值不匹配存在严重的产业矛盾,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到底面临什么样的风险?贷款过程上是否存在不规范从而导致担保物失控?商业银行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又该如何去应对?是“一棍子”打死进入查封、冻结等司法程序?是用时间换空间展期挂息?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是结合国家大的产业政策分类处置?

  在本文中,我们试图根据矿业行业的特点以及近十年的行业法律服务经验给出以下分析及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及不良贷款现状

  (一)商业银行贷款分类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贷款分类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正常类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被称为不良贷款。

  (二)银行业不良贷款现状

   银监会日前发布的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商业银行业全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升至12744亿元,较2015年三季末增加881亿元,较2014年底大增51.2%;不良贷款率1.67%,较2014年底上升0.42个百分点,较2015年三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这已经是该数据连续第10个季度环比上升。

  二、银行业对采矿业的不良贷款情况

  

  (一)部分上市银行采矿业贷款数据分析

  下述数据,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均引自11家上市银行公布的财务报告(截至2015年6月底),单位为百万元人民币或%。

  1 采矿业贷款余额较大

  截至2015年6月底,从绝对值来看,采矿业贷款余额前五名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

  2、采矿业贷款金额占全部贷款比例较高

  采矿业贷款金额占总贷款金额比例前五名的银行为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

 
  (二)采矿业不良贷款持续上升

  银行对采矿业不良贷款余额的上升,表面原因是采矿业企业行业利润的整体下降,深层次原因为经济结构调整,最后才是个体银行的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据各银行2015年6月底半年报数据,有的银行其采矿业不良贷款率已达7.9%,可以预测,随着矿产品价格低迷,矿业开发企业将面临更严峻的经营环境和融资环境,银行对采矿业的不良贷款率将会进一步升高。

  国家统计局2016年1月27日发布的工业企业财务数据显示,采矿行业利润下降明显。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利润总额比上年降幅高达74.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降幅达65%,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降幅43.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降幅19.3%,其他采矿业降幅达6.7%;只有非金属矿采选业硕果仅存,实现增幅达4.9%。

  三、银行采矿业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银行对采矿业进行贷款时,增信种类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由于矿业行业的特殊性,银行在办理贷款及司法措施时均存在以下风险:

  (一)债权人申请采矿权抵押无法办理登记备案的风险

  由于矿业法律行政法规,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均没有规定采矿权抵押是否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或备案手续,部分地方性法规虽规定了采矿权抵押,但是规定并不具体明确,这种上位法的缺失,致使我国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抵押中“自由裁量权”太大,是否办理抵押备案、如何办理抵押等问题均由其自主决定。例如,某些地区对于处于基建期的煤矿整合矿山不予办理抵押手续,很多地方限制采矿权人利用采矿权价值为其他债权人办理抵押备案手续等。

  在这种矿业法治不统一的大背景下,基于审慎原则,建议金融机构在将矿业权抵押作为增信手段使用时,除了签订抵押合同外,一定要关注是否已经办理了抵押备案手续。以免由于抵押备案不成而最终导致优先受偿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不顺畅的法律风险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一般有自主协商、非诉讼民事特殊程序及诉讼程序解决。不管何种程序,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财产时,在采矿业行业低迷的情况下,采矿权及相关设施的拍卖周期拉长,成交不活跃,市场价格可能偏低。并且,下列因素也有影响到采矿权拍卖周期及价值。

  1、采矿权抵押权人与矿区范围矿山设施抵押权人是否统一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矿业权、巷道设施及地面矿山设施、矿山设备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42条,矿山企业以矿山设备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机关。而采矿权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发证机关。由于采矿权与采矿设施的紧密相连性,在实现抵押权时,尽量将资产完整处置、整体性拍卖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因此,当采矿权抵押及矿山设备的抵押权人不是同一主体时,受制于抵押权实现时间、抵押物分割拍卖等因素,抵押物价值的实现程度将受到很大影响。

  2、采矿权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潜在冲突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并不当然的享有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规定,采矿权人的部分永久性用地,例如办公楼,可以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如果矿山企业依法享有的采矿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分别抵押给不同的主体,两者在抵押权实现时如果拍卖给不同的主体将不利于采矿权受让人迅速恢复生产。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的抵押物价值与设立抵押时的抵押物价值差异较大

  以生产矿山阶段的采矿权抵押为例,采矿权价值将随着可采储量的变化、开采成本变化、矿产品销售价格、矿业税负等因素的影响而变化。一般而言,只要矿山持续生产,可采储量减少是必然的;开采成本一般随着开采条件的复杂、人工费用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具有向上的趋势;矿产销售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具有向上或向下波动的不确定性,也是影响采矿权价值最敏感的、最重要的参数;矿业税负是由国家宏观调控部门根据矿产发展及经济形势决定的,具有向上或向下调整的不确定性,也是影响采矿权价值较重要的参数之一。

  因此,在矿业行业由繁荣周期转向不景气周期时,基于矿产品价格的下跌及低迷,直接导致矿业企业核心资产——矿业权——价值的急剧下降。在此背景下,即使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也将会面临矿业权价值不足的风险。

  四、采矿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分析及建议

  由于银行对采矿业不良贷款处置问题,一方面关系到采矿企业及银行能否良性循环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关系到国家金融风险、人民存款安全及采矿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国家及相关企业都应高度重视,群策群力,共度难关,实现凤凰涅槃。

  银行作为债权人,面对采矿行业的整体性风险,应对采矿业内不同债务人进行人性化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不良贷款化解方案。

  针对银行而言,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担保结构

  银行将贷款放出后,根据企业资产及经营变化情况,应及时优化担保结构,涉及多层次、全覆盖的担保体系是可能的、可行的、可靠的。选择担保措施的原则是易变现的实物资产优先、权利性财产次之、保证担保再次之,同时,注意不同资产担保的权利人一致性。

  最忌讳的情形是债权人看似获得了众多担保权利,例如若干公司、自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没有取得实物资产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没有取得重大权利的质押担保,忽视了若干保证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保证人主营业务的密切关联性,一旦保证人之间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一旦股权质押公司的对外担保或负债过多,股权质押的有效性将砰然倒塌;一旦实物资产及权利资产的变现价值跳水,担保能力将大幅降低,但是作为实实在在的资产,争取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仍是保证债权人权益的最佳选择。

  (二)深入分析研判采矿业内部细分行业的发展趋势,再结合债务人特点提出处置不良贷款的解决措施

  1、债务置换

  对于通过提供后续资金仍可以正常盈利的矿山企业,例如在采矿业整体低迷的情况下,非金属矿采选业的利润逆势增幅达4.9%,银行可以采取借新还旧、续贷、其他关联金融企业置换贷款、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置换高息贷款等,既支持企业发展,又控制自身风险。

  2、债务重组

  近日,国务院及各部委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等 ,强调国家“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同时建议制定银企对接行动方案,成立债权行动协调小组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有色、建材、船舶、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

  对于有一定行业发展前途的,资源良好的矿业企业,建议各债权人统一认识,通过以股抵债、债转股及限期回购等方式以时间换空间,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共度难关。

  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关键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被重组的核心资产被查封

  债务重组是个复杂的过程,债权人在决策或推进债务重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债务人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导致债务重组的现实障碍,例如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巷道、选厂等关键资产被其他第三方采取司法查封、冻结等措施;欠缴采矿权价款等大额债务,被主管部门采取限制措施等,故在决心重组前应将被重组标的的核心资产予以法律层面的保护。

  (2)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组不能

  例如产业环保门槛更高、采矿权延续、新增生产能力产业政策限制等。

  (3)重组方案经济性分析是否可行

  例如被重组方是缺少流动资金,还是缺少建设资金,资金投入后的效益评价;如果矿产品价格持续下滑导致评估值不能支撑债务重组;债务重组过程中将会涉及采矿权评估增值问题,由此可能引发重组大额税负产生从而导致一方重组意愿降低,甚至无法推进。

  (4)银行持有非金融产业主体性限制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及43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禁止投资非金融企业,但因行使  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5)抵债股权的退出方案,如何设计抵债方案,抵债方如何为回购股权提供担保等。

  3、重整、破产清算

  国家政策多次强调,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因此,商业银行在对矿山企业深入分析后,认为其没有优质资产,无经济前景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配合国家政策尽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不良贷款的核销,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