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财产调查规定》解读

来源: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的通报,《财产调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 

  目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债权人自行调查为主,而我国则更多依靠人民法院调查。应当看到,申请执行人具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由其适当分担财产调查责任应当是未来我国财产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在当事人的调查手段还比较有限的现实面前,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然要承担主要的财产调查责任。

  有鉴于此,《财产调查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2、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能够全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性。但实践中,由于存在核实不及时、惩罚不到位等问题,该制度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财产调查规定》具体规定了报告财产令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例如,为解决当事人敷衍申报,人民法院处罚不力的问题,《财产调查规定》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以便构筑多层次惩戒机制,形成强大威慑力,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

  3、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飞速发展,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模式下查人找物效率低、覆盖面小的难题,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是未来人民法院调查措施的发展方向。但目前,网络查询在司法解释层面尚缺少一般性规范。实践中,对于网络查询与现场查询是否具有相同效力也还存在一定争议。为此,《财产调查规定》特别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

  多年的实践表明,解决执行难,主体责任在法院,但也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支持。在查人找物方面,公安机关的配合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有些法院以2011年十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与当地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例如,浙江高院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签署会议纪要,规定发现协助执行车辆时,由民警实施拦截检查,并按程序移交法院。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浙江法院共接收高速交警移交布控车辆233辆,通过这一方式执毕案件104件,到位标的1800多万元。

  《财产调查规定》在吸收和借鉴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已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或者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等主体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查找。

  4、丰富财产调查手段,设立审计调查制度 

  近年来,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不断探索财产调查的新方式。其中,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追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发现出资瑕疵,为人民法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创造条件。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会计账簿进行审计,发现其存在“虚构工资、药费等项目向某招待所支付大笔费用,借用该招待所账户结算本公司各项费用”的行为,并以此为突破口,顺利执结了案件。

  《财产调查规定》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审计调查制度。同时,为解决被执行人不提供审计资料的问题,《财产调查规定》明确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并严格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

  5、拓宽财产线索来源,设立悬赏公告制度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悬赏鼓励社会公众将其了解到的财产线索提供给人民法院,是“依靠群众”之一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体现。其一方面可以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实践表明,悬赏公告是行之有效的调查手段,对一些案件的顺利解决能够起到关键作用。例如,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机器设备两台,但被执行人将设备隐匿,规避执行。该院根据悬赏获得的线索,迅速确定了两台设备的隐藏地点,很快就将案件执行完毕。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财产调查规定》明确规定了悬赏公告制度。既对发布悬赏公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做法予以肯定,又对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等问题予以规范,以便降低因悬赏公告发生纠纷的可能,避免诱发道德风险。

【条文解读指引】
法释〔20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指引:

财产线索的来源有三个: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法院主动调查。其中法院主动调查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向各大银行、当地房管部门、当地车辆登记部门发函调查外,增加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方式。这是在较高层级的司法层面对各地正在建设和完善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认可和授权。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指引:法院相应的执行措施一般包括查封、冻结、划扣。但实务中也有法院查询获知银行帐户余额太小(几十块钱),法院对该帐户暂不作处理,以免惊动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指引:一直以来申请执行人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指引: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是以往执行过程中的必经手续。有观点认为这个流程一方面会“打草惊蛇”,另一方面即便被执行人此时来履行了法院也要计收执行费,因此这个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利好”。

但,申请执行人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可能会更能实际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条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指引:租赁在过去常常被用来对抗强制执行时的拍卖,因此虚假租赁时有发生。(可参考本公众号历史消息关于破解虚假租赁的方式。)

第六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指引:本条的报告内容,与损害债权的撤销权的行使密切相关。申请执行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还需考察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第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指引:律师个人认为,此条过于宽泛,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花销,每天都在发生,若严格执行此条,法院执行法官岂不累坏?

第八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指引:这是一个旧条款了,此前的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对财产有争议的,法院也多以听证的方式组织调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引:参考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指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与本司法解释同时发布的修改性规范,自 2017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指引:人民法院终结执行有一种表述为“终结本次执行”,此情况下如果发生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指引:结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免争议,法院应主动出示该些文书。前不久沸沸扬扬的某物业公司被罚款30万元的事件,起因大致在此。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指引:确认了电子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指引:目前该类被执行物可以在年审时进行发现、查扣,或者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发现。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指引:审计费用是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如无上述情况,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有上述情况,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被执行人如果构成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刑事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指引:在司法层面确认悬赏执行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指引:财产线索提供人的登记顺序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指引:悬赏金无需由申请执行人预付,但是由申请执行人实际支付。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不得调查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指引:现在在执行程序的案件,建议参考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