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债权执行流程概要及十个期限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流程


 

1、起诉/公证执行

如果贷款合同未做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向法院起诉,银行类借贷案件事实一般清楚,据充分,最短周期2个月左右,如果事实复杂,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周期可能将长达1年左右,这种情形很少见。

如果贷款合同已做过强制执行公证,可以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周期较短,两周以内可做好。

2、 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后,依据有效的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在一周内通知是否执行以及分配法官情况。

依据执行证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在收到材料后的一周内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

3、清场公告

清场公告是出评估报告的前置程序,清场公告15天。

4、出评估报告

清场公告期满,且无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的,法官可以点击高院摇号评估公司,从开始摇号到出评估报告,周期1个月;

若承租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清场公告期间提异议的,法院应当受理,处理周期根据异议的情况1-3个月,此时算上出报告时间,就是2-4个月。

5、评估报告公告送达

评估报告作出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可对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不良资产的抵押人通常难以以普通方式送达,通常是公告送达,送达期2个月,如果送达后均未提异议,则整个阶段是2个月,如果有任何一方提异议的,则期限延长至3-4个月左右;

 6、摇号拍卖行

评估报告送达期满无人提异议或异议解决后,法官即可点击摇号拍卖行,2周内出结果。

 7、拍卖公告

选定拍卖行后,拍卖行会在2周内出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期7-15天。

8、拍卖行完成过户

一拍、二拍、三拍、变卖均需要重新公告,间隔在2周到1个月;

拍卖成交后,拍卖行会扣除可能的过户费用后将部分拍卖款打给法院,这一部分可以较快执行,剩余部分需要等拍卖行协助买家完成过户后才会打给法院,周期为1-2个月;

9、法院划款

法院收到拍卖行划款后,相关院领导都在的情况,会安排在一周内划款。

 

备注:异议

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可能提出异议之诉,同时可能有第三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周期可能较长,难以把握,通常在半年左右,属于小概率事件,至今只在法条中见过,没在现实执行中见过。

整个执行过程,从未诉到执行回款完毕,仅计算由法律规定的各个阶段的时间长短,每个阶段中间都可能有因法官因素,被执行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可能(比如清场公告贴完以后,当事人未提异议,但是法官因为忙或者其它考虑迟迟不点击评估等);顺利的话根据经验一个执行周期在8-12个月,如有异议按表合理延长即可。

 

二、执行中的十个期限


1、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应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3、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4、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5、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6、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7、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8、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9、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0、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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