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阅不良债权档案方法总结
作者:冯律师
来源:轻金融秃鹫资产
审阅债权档案是尽职调查最基础的环节。投资者通过审阅档案资料,对拟购买债权资产能有一个初步的了解。阅档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掌握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判断主、从债权的具体内容、法律效力以及是否具有法律瑕疵或客观瑕疵,收集债务人财产线索等。
阅档人员应把握“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四大原则,认真审慎,做好工作底稿和摘抄重点信息,完成《债权档案信息采集表》和整理归纳下一阶段需继续尽调的内容。
本文是审阅尚未起诉类债权档案的具体要点,审阅人员需视主、从债权的实际情形选择适用。本文不适用审阅已诉讼、或已执行、或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的债权档案。至于各个审阅要点的源由、必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则需由审阅人员结合自身专业水平、悟性自行把握。
一、审查较重要的资料
(一)贷前资料:申请报告,调查报告。
(二)债权凭证:借款合同,借据(含转账凭证),展期合同。
(三)担保凭证: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凭证,他项权证,抵(质)押清单,(同意担保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四)时效资料:催收通知书及回执,对账单及回执,公证送达的催收文件,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的报纸。
(五)还款资料:还款承诺书,还本付息凭证。
(六)贷后资料:财务报表,贷后检查报告,不良原因分析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评估(估值)报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往来函件,重组改制文书。
(七)流转资料:历次债权转让的协议书,债务人确认回执,刊登债权转让的报纸公告,公证送达文书等。
(八)主体资料:涉及借款人、担保人相关资料或信息,例如主体资格、企业性质、经营状态、行业地位、股东(开办单位)背景、实际控制人等。
二、审查主债权情况
审阅借款合同:(1)是否完备,有否原件;(2)合同的份数,借款笔数、合同编号、期限、金额、用途(是否借新还旧);(3)利率、罚息、复利、违约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同的管辖条款如何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5)合同的生效要素(如签名、盖章)是否正确、齐全;(6)合同有否办理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
审阅借据:(1)份数、借款人名称、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相一致;(2)放款日期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印证;(3)实际放款金额是否明显少于借款合同的金额;(4)有否借款人签章;(5)如属最高额担保的贷款,放款时间是否在担保期间之内,借款累计总额是否超过担保额。
三、审查担保情况
(一)保证担保情况
审阅保证合同:(1)是否完备,有否原件;(2)合同的份数,对应借款合同的编号、笔数、本金、期限是否相一致;(3)签订日期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印证(不能早于,但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除外);(4)借款合同标注其他用途、但实属“借新还旧”的借款,二次的保证人是否相一致;(5)保证担保的方式、期限、范围;(6)是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还是承担抵押担保之外的责任;(7)属最高额担保的借款期间是否在担保期间之内;(8)合同的生效要素(如签名、盖章)是否正确、齐全;(9)属法人担保的须有自然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如盖私章则存疑);(10)合同有否办理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11)是否存在多个保证人,每个保证人对应担保的借款情况;(12)在同时存在第三人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时,有否约定债权人可选择要求保证人先于抵押人承担责任。
另外核查:(1)保证人是公司的,有否该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印证;(2)保证人是企业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的,有否有权部门出具的授权书;(3)保证人是自然人的,有否身份信息;(4)保证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适格主体;(5)债务人曾偿还过款项的,偿还的情况,对应保证人的责任减免。
(二)抵押担保情况(注:质押担保不述)
情形一:如果抵押物仍存在且未被查封
审阅抵押合同:(1)合同是否完备,有否原件;(2)合同的份数,对应借款合同的编号、笔数、本金、期限是否相一致;(3)抵押物名称、种类、位置、面积、数量、证照号码、抵押值等明细信息;(4)签订日期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印证(不能早于,但最高额担保除外;过分迟于也要注意);(5)借款标注其他用途、但实属“借新还旧”的,二次的抵押人是否相一致;(6)抵押担保的范围;(7)属最高额担保的借款期间是否在担保期间之内;(8)合同的生效要素(如签名、盖章)是否正确、齐全;(9)属法人担保的须有自然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不能盖私章);(10)合同附件有否抵押物的权属凭证,凭证的权属人及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各要素是否相符;(11)抵押物属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是否均在合同中签章确认;(12)合同有否约定实现担保物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13)合同有否办理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14)是否存在多个抵押人,每个抵押人对应担保的借款情况,每个抵押人的担保内容。
审阅抵押登记凭证:(1)有否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及登记部门;(2)抵押登记的日期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印证;(3)抵押登记的内容(如抵押人名称、抵押物的证照号码、名称及位置,担保的债权范围等)能否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相应内容相印证。
核查抵押人主体资格:(1)抵押人是借款人还是第三人;(2)抵押人是公司的,有否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印证;(3)抵押人是企业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的,有否有权部门出具的授权书;(4)抵押人是自然人的,有否身份信息;(5)抵押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适格主体。
核查抵押物:(1)是否法律禁止抵押的物品;(2)如抵押物是整体物业的一部分,抵押物是否核心或主要,其他物业有否一并抵押;(3)抵押物的房、地是同时抵押还是分别抵押;(4)抵押物是否属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5)抵押物是否在建工程;(6)抵押物有否公益性或行政性,或其他专属的用途。
再核查:(1)债务人曾偿还过款项的,对应抵押人的责任减免情况;(2)有否其他顺位的抵押登记,本案的抵押是否第一顺位,否则要查看顺位在前的抵押权大致情况;(3)有否抵押物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预估抵押物目前的价值是否明显大于该笔对应的债权;(4)抵押物是否存在优先受偿的债权(如工程款、出让金、闲置费、税费等);(5)有否抵押人出具的抵押物(在抵押时的)状态说明(如自用、租赁、空置等)或收益说明;(6)抵押物的目前的状态(自有、借用、占用、租赁、闲置、损毁);(7)抵押人、第三人有否提出抵押无效的主张或诉讼(仲裁);(8)有否第三人对抵押物主张所有权、租赁权或其他权益的请求或诉讼(仲裁);(9)抵押人、第三人或地方政府等是否对抵押物设置了处置障碍;(10)抵押物有否涉及纠纷或处置障碍。
情形二:如果抵押物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未处置
除核查情形一各要点之外,还应补充核查:(1)抵押物(如出租)的租金是否已被法院冻结或截留;(2)首封案件的债权人、案由、该债权人与抵押人的关系、查封法院、诉讼阶段(立案、审理、执行)、债权金额、查封期限、处置进度(长期不处置、中止执行、评估、拍卖、变卖、已处置待收价款、三拍一卖后仍不能处置);(3)本案债权人有否对首封法院拖延处置提出异议;(4)本案属最高额抵押的,贷款是否在查封后才发放;(5)其他轮候查封的大致情况。
情形三:如果抵押物已被另案法院处置(含部分处置)
核查:(1)处置抵押物的法院名称,处置时间和过程(拍卖、变卖、以物抵债);(2)抵押物变现价款的去向(不明、待分配、已分配他人、已分配本案);(3)本案受偿抵押物变现价款的情况,及对应担保的借款合同编号。
情形四:如果抵押物已灭失
除审阅有关抵押效力的资料之外,原则上无需再审阅其他抵押资料了,重点核查:(1)灭失原因(人为拆除、损坏、征收、自然灾害、责任灾害、第三人侵权、自然损毁或灭失、抵押人恶意处置或转让、判决或仲裁认定抵押无效等);(2)有否替代的抵押物;(3)债权人能否行使追索权利;(4)债权人有否行使追索权利;(5)非抵押人责任的,抵押人有否向第三人索赔,有否赔偿款、补偿款、保险赔付款及款项的去向,债权人有否受偿。
四、审查展期情况
审阅展期合同:(1)合同是否与原借款合同的要素及内容相印证;(2)合同除约定延期还款外,有否同时变更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如利率标准);(3)多笔借款的,是否全部都展期还是部分展期;(4)合同的生效要素(签名、盖章)等是否正确、齐全;(5)合同有否各个担保人的盖章或签名确认;(6)办理展期过程中有否增加新的担保措施。
五、审查催收及时效情况
审阅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资料:(1)接收对象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吻合;(2)有否在借款(含展期)到期日后2年内催收;(3)每次催收的间隔时间是否均在2年以内;(4)每次催收的内容是否明确要求借款人还款;(5)催收的方式是发出书面通知、普通邮寄、公证送达还是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催收文件有否借款人签收;(7)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人之后有否出具同意还款的文书或在债权人发出且明确要求其还款的催收文书中签章。
审阅向保证人发出的催收资料:(1)接收对象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吻合;(2)有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催收;(3)每次催收的间隔时间是否均在2年以内;(4)每次催收的内容是否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5)催收的方式是发出书面通知、普通邮寄、公证送达还是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催收文件有否保证人签收;(7)已超过保证时效的,保证人之后有否出具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文书或在债权人发出且明确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催收文书中签章;(8)有多个保证人的,有否遗漏发出催收通知。
对上述催收资料还应增加审阅:(1)回执的公章样式是否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一致,有否接收人的签名;(2)催收通知书中的催收要素(如合同编号、本金等)是否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台帐等记载相符。
另外核查能中断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或中断保证时效的其他资料:(1)有否其他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的文书或凭证,如往来函件、还款计划、还款凭证、扣款凭证等;(2)有否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六、审查还款情况
核查:(1)还款来源是借款人主动还款、以处置抵押物所得还款还是担保人或第三人代为还款;(2)是偿还现金还是以物抵债;(3)还款次数、金额、时间,尤其是最近一次债务人主动还款的时间及金额;(4)所还款项对应的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编号,涉及对应担保人的责任减免情况;(5)已还款项的顺序(是偿还本金,或利息、违约金、费用),借款人有否确认或知情;(6)剩余本金及利息是否与台帐的数额相符;(7)如果有分期还款计划(承诺的),具体方案如何,近期有否继续履行。
七、审查重组情况
审阅或核查:(1)重组之前双方的往来函件,了解重组的原因、经过;(2)修改原借贷、担保的具体内容(如减免利息、调整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改变担保方式、增加担保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承担主体);(3)相关参与主体有否签章确认;(4)实际履行情况;(5)债务人有否违反重组协议以及债权人的维权措施。
八、审查债务转移情况
核查:(1)债务人因改制、重组、关闭、歇业等原因需转移债务,债权人有否书面同意;(2)有否改制、重组文件显示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已转由第三人承继;(3)新的承债主体是否出具书面文书或与债权人签署协议自愿承担相关债务;(4)债权人对新的承债主体有否催收措施;(5)新的承债主体有否偿还过债务。
九、审查逃废债务情况
核查:(1)债务人有否恶意处分财产、抵押物或恶意减损其价值,或对其主要财产、抵押物设置处置障碍的行为;(2)债务人之前提供的借贷、担保或财务资料是否存在重大虚假;(3)有否在债务人分立、合并、改制、重组后新旧企业均不予确认原借贷债务的情形;(4)债务人有否逃避、拒签债权人的催收资料;(5)债务人有否通过关联企业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或虚假诉讼的嫌疑;(6)债务人有否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7)债务人的股东或/及法定代表人有不正常变更情形的;(8)其他对抗债权人、否认(担保)债务、逃废债务的行为。
十、审查债权转让情况
审阅:(1)有否债权转让协议;(2)债权转让协议所反映的债权各项要素是否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所反映的要素相印证(如借贷双方名称、借款合同编号、余额等);(3)债权转让有否依法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时间及方式(发出通知且取得回执,或公证送达,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4)如属债权人因机构改革、撤并而导致债权转移的,有否相关证明文件及新的债权人主体资格资料;(5)原债权协议有否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
十一、审查诉讼情况(视诉讼情况而定)
除核查本文第一条的核查要点之外,另须核查相关诉讼材料;(1)受理法院、案号、经办法官;(2)诉讼阶段(诉前保全、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中止审理);(3)之前诉讼阶段的争议焦点,审理或裁决的主要理据及结果;(4)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完整、适当;(5)债权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完整、适当;(6)债权人有否错误举证或遗漏重要证据未举证,或遗漏行使重要的诉讼权利(如申请证人出庭,申请司法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回避等);(7)各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或抗辩的主要理据,其证据中是否有不利于债权人的事实或材料;(8)财产保全及相关情况;(9)各方代理人情况;(10)有否紧迫的诉讼事务(如交费、应诉、上诉、举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续封)须债权人马上办理;(11)相关当事人有否和解的意愿或和解方案;(12)预估诉讼的大致结果以及裁决的大致时间。
还需补充核查:(1)查控财产的类型,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2)已查控的财产明细(如种类、数量),预估价值;(3)查控的期限,是否将届满;(4)本案查控的顺位,查控措施在前债权的大致情况,预估本案能否按顺位受偿;(5)对查控物需按照其他工作指引另行核查。
十二、审查其他资料
审阅:(1)借款申请书(注意借款用途),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了解申请贷款的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2)反映债务人财产线索的信息(如财务报表、投资项目、关联企业、应收债权、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等);(3)有关债务人、抵押物信息的材料,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尽调报告、法律意见、抵押物(属不动产)的用地、规划、报建等资料。
十三、收集有用信息
核查:(1)反映债务人经营现状、偿债能力的信息;(2)债务人(含其上级或关联人)有否还款意愿、重组意愿;(3)有否第三人对抵押物有购买意向;(4)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或被协助调查,或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或死亡、失踪、失联;(5)债务人有否变更名称,如有则补充查看其公章变化;(6)能够反映债务人及其控制人、主要股东的背景,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关联),以及相关企业、人员近况的相关文件或信息;(7)涉及债务人的资产处置会否受到第三人、地方政府、黑恶势力等外部干预;(8)与债务人曾有交集的信贷员、评估师、审计师、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人员的名称、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以利今后向其收集更多信息);(9)在贷款过程中相关企业或人员有否违法行为或把柄(如诈骗、骗贷、伪造文书、伪造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