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领域的模式

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领域的模式

作者:冯律师

来源:法盛金融投资

 

一、购买债权

(一)投资偏好

不同的投资者基于兴趣、爱好、冒险精神、团队能力、综合实力等差异,会有不同的投资偏好:

1、高风险、高回报型:这类投资者喜欢投资损失类的资产包,即没有抵押物或查封物的不良债权,表面上都是坏账。这些资产包适合那些掌握了特殊信息、有特殊挖掘财产线索技能的人士参与。购买这类资产包的价格很低,购入价一般不会超过本金的10%,但如果一旦获得受偿,利润相当惊人(有时回报会达到10余倍或更高,或者一户回收的金额就可使整个资产包回收成本)。

2、低风险、低回报型:这类投资者侧重于可疑类资产包,一般有抵押物、查封物或债务人还在经营。购买这类债权的金额相对较高,如果是从银行直接购买,有时候甚至高达本金的80%。参照过往惯例,此类不良资产包的购买价格,如果是AMC向银行购买,一般介于本金的20%-40%之间,如果是民间投资者向AMC购买,一般介于本金的40%-60%。当然,如果是整个地区的大资产包或资产包的金额巨大,则交易价格会相对优惠。这类资产包因有实物保底,变现后的利润通常不会超过100%(谋求以物抵债后令物业升值的除外)。

3、对某地区某行业有偏好型:投资者对某地区、某行业基于掌握了一定权力(行政或司法)资源、人脉资源或信息资源,或以往曾处理类似项目取得巨大成功,获利丰厚而食髓知味,会盯着某地区或某行业的不良资产包。

4、规模偏好型:资金或团队实力雄厚的投资者偏好购买大的资产包,可以提升自身实力形象、压低成交价格、排除竞争对手、分散投资风险;而喜欢购买小包的投资者,则可以集中精力和资源深耕项目,提高个案的成功率和回报率。

5、投机取巧型:平时少有出手,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尽调或代理方式挖掘新机会,在确保几乎万无一失的情形之下才购买,一般成交金额较少,资产包类型不局限于损失类或可疑类,有利可图即可,常见于有律师背景的投资者。

(二)投资目的

如第二期所述的十几类投资者,投资目的各不相同,多数是想赚钱,但也有例外,如布局、泄愤、掩盖黑幕、洗钱、避税等。

(三)交易现状

目前,社会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并没有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与经济发展水平、资产去化难易、当地司法环境等差异,导致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较为活跃,而经济落后地区尚未形成交投气候。

即使在不良资产业务二、三级市场较为成熟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民间投资者介入不良资产领域的,除海岸投资、新大唐等少数机构之外,难见大资金、大机构介入,从业者分散,基本上都是零敲碎打式运作。

二、向债权人受让收益权

通常含义是指债权人不转让特定资产包的所有权,而将其收益权作价转让给投资者,价款结算后,由投资者自行(或委托转让方)仍以转让方的名义向债务人追收,该资产包今后的风险、处置权、决策权、收益均归投资者承担或享有。相当于将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转让分离出去。

(一)适用条件

投资者对有较大回收把握的资产包且志在必得,但又想绕开竞价环节或避开监管条件,排除竞争对手,或者因债务人对抗性较强,借用原债权人(金融企业)追收更为有利,或者债权人认为不宜以转让债权方式交易的,双方可以改为转让收益权的方式来操作。

另外,对投资者而言,采取受让收益权的方式,无需履行债权转让通知,无需办理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及变更诉讼主体,无需缴交相关诉讼费用,能够大大节省债权流转的成本及时间。

(二)业务要点

1、限于经营机制,国有四大银行基本上没有“转让收益权”模式的操作可能;而其他法律部门实力较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AMC,可以接受这种交易模式。

2、债权类型方面,考虑到诉讼风险,绝大部分交易债权都已完成诉讼确权手续。成交价格通常都是对本息打折(一般不会低于本金),基本上都要一次性付清价款。

3、由于资产包内的债权仍需以原债权人名义追收,为保障沟通顺畅,交易双方至少要约定以下条款:

(1)债权资料的原件是否移交;

(2)由受让方选择代理人且为特别权限代理;

(3)债权的追收及处置的决策权归受让方;

(4)转让方应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例如及时向受让方出具法律手续和文件,代为收取价款后须在一定期限内转付买受人;

(5)债权有收益时税费的承担及处理;

(6)以物抵债时的处理等。

4、考虑到债务人获悉收益权转让后会故意提出异议对抗,影响追收及处置效率,交易双方应尽量对交易模式予以保密;即使债务人知悉相关情况,也一致对外否认债权转让事宜,以免债务人提起主张债权转让无效的诉讼。

5、交易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转让方不能对该等债权再行处置(转让、放弃债权、与债务人和解或再次转让收益权);而受让方也无权向第三方转让该等债权,也不能将其收益权再次转让。

6、据闻在湖南某地区,出现过投资者出价向金融企业买断某资产包在特定期限内的收益权(例如信用卡催收权)的操作事例,可以研究。

三、与债权人合作处置分成

(一)适用条件

在资金及团队方面享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投资者(甚至在当地的行业内享有名气)。与以往资产包的成功经验,可以组建投资公司,大胆主动地与地方AMC商议,讨论能否采取合作处置资产包、双方按约定分成的模式。

(二)业务要点

1、限于经营机制,国有四大银行基本上没有“合作处置分成”模式的操作可能;少数法律部门实力较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AMC,可以接受这种交易模式。

2、既然是合作,投资者需提供资金、技术和团队(或至少其中二样)作为合作条件;而金融企业或AMC,则只需提供牌照和资产包作为合作条件即可。

3、如果属紧密型合作,金融企业或AMC可以将其特定资产包评估作价并折算为100%股权,由投资者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相应比例的合作权益,双方按照权益比例对资产包行使决策权并分担亏损风险及享有收益;而资产包的追收事务,则由金融企业及投资者共同指定的团队负责(通常也是投资者自身的团队,但与投资者分为二个主体),双方按代理关系处理即可。

4、如果投资者不出资,只提供处置技术和团队作为合作条件(乙方),金融企业或AMC(甲方)可以与之灵活商定:

(1)资产包的处置决策权归甲方;

(2)资产包的追收由乙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追收过程所涉费用;

(3)资产包有收益时,双方按照约定比例(乙方的分配比例可以超额累进)分享收益。

四、参与风险投资

(一)参与方式

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介入资产包,而投资公司则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该基金的运作,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利益分配模式较灵活,收益和报酬的比例都可以另行约定。

(二)项目的考察

1、一般宜投资于经济较发达、资产流转及去化较容易地区的资产包。

2、一般的退出周期宜在四年以内。

3、除非管理人的处置团队非常专业,且在寻找、尽调债务人财产线索方面有过人之处,否则宜投资有抵押物的可疑类资产包。

(三)团队的考察

1、应选择专业性非常强且长期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团队(主要是律师团队,另外如果该基金是购买大的资产包,还需配备管理和营销的团队)。

2、管理处置团队的核心成员应投入相应的资金。

3、管理处置团队应该有成功的操盘业绩。

五、参股或组建民营AMC

(一)行业简述

1、在全国范围内,除海岸投资和新大唐等少数公司外,民营AMC较有名气的非常少。

2、基于避税、低调等原因,民营AMC之前基本上都是成立一个公司购买一个债权包,处置完毕就解散该公司。

3、民营AMC业务种类单一,除少数坚持提供托管和代理追收服务外,大多数是处置完毕赚钱走人,不会衍生其他业务种类,不会提供其他服务,当然也不会有其他创收来源。

(二)行业设想

民营AMC可朝着规模化、产业化的方向努力,打造一个省级区域内的“第六大AMC”。营造品牌,争取成为集技能培训、尽调、代理、信息提供、撮合交易、收购、管理、托管、处置、流转的一个(不良资产)行业平台。

民营AMC随着自身实力(资金、管理资产规模)提升,可以与省级AMC开展换股、参股,或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基金,在多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六、混合投资

投资者综合不同的投资目的、投资回报期望、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合作伙伴及操盘团队的能力(知识结构)等因素,可以考虑以自营、合股、风险投资等方式投资,也可以考虑以股+基金+夹层投资+债等混合方式投资于不良资产。

七、投身互联网+不良资产

投资者也可趁风口,投身于互联网+不良资产,目前国内已有数十家此类的网站或公司,例如:数据查询类的搜赖网、抢先拍;交易信息撮合类的淘宝资产处置、资产360、包之网、银资网等;自建催收平台的一诺银华;催收公司的债全网、青苔债管家;众筹购买资产处置类的分金社等等。

上述网站或公司都面临共同的发展难题,例如其享有的信息既要公开让公众知悉、但自身却又想利用“信息不对称”赢利而不敢公开,产生悖论;同时,运营团队既要具备互联网思维及运营能力,又要具备线下专业的管理、处置技能,二者须结合且融会贯通,相得益彰,但目前兼具者凤毛麟角,尚未形成气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