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

来源:零一资产

 

前言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种限额担保,债权人在约定的债权最高额范围内享有债权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对于银行及信贷客户而言,是一种操作简便、互利共赢的合作方式,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被较为广泛地应用。但是,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由于最高额合同的特殊性,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往往存在风险隐患,银行往往会因操作不当而给后来的债权维护带来隐患。

 

一、最高额合同签定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签订一份最高额的担保合同,连续办理数笔业务,有利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但是,也往往会因为合同签订不规范而产生后续的诉讼程序受阻或诉讼结果不利于债权银行的情况。

1、最高限额的约定引发争议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种限额担保,债权人在约定的债权最高额范围内享有债权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既约定担保的最高贷款限额等于实际放贷的本金数额,又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此引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最高限额是指本金还是债权总额的争议。目前已有认定最高限额仅为贷款本金,致使利息及相关费用无法优先受偿的法院判例出现,必须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

2、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错误
由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操作较为便利,信贷人员广泛运用。但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合同适用错误的情况。近期发现,个别银行部分信贷人员在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时,针对同一借款人或同一保证人,根据融资种类分别签订多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或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外又针对某笔融资签订普通担保合同,导致在同一时间段内出现数个最高额合同的交叉或叠加,致使后期在进入债权维护阶段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认为该担保人只需承担部分担保债权的情形。这样的结果与银行签订多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初衷相背离,导致部分债权“悬空”,损失较大。

3、新旧合同衔接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存在着对已发放贷款抵押物置换、对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注销又重新办理新担保物抵押登记的情况。部分信贷人员在新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将已发放贷款的主合同信息写进新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导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不被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形成“脱保”风险。

4、用途不规范引发的“脱保”风险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贷款周转成为不少信贷客户面临的难题,一些客户较多地借助政府周转金及民间资金来实现周转。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提供周转资金的机构往往要求新发放的贷款直接用于归还周转金,这就与原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相背离。若担保人以此提出抗辩,则有可能产生“脱保”风险。前期已经出现过担保人以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而成功“脱保”的法院判例。

 

二、最高额抵押资产查封后发放贷款的“脱保”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所以,一旦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等情形,作为最高额抵押的债权人就不能继续发放新贷款,否则发放的贷款就处于“脱保”状态,导致抵押债权丧失。随着经济下行,信贷客户涉及诉讼纠纷的情况较为普遍,抵押物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查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法院经办人员往往不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极易造成后续发放贷款的“脱保”风险。

 

三、针对风险点的防范措施

针对最高额抵押担保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银行应提前进行防范。

1、规范签订合同
最高债权余额的确定。为确保债权的足额受偿,在填写合同最高限额时,应将债权确定期内发生的所有债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进行汇总,从而匡算出一个较为合理的数额,而不能简单地将限额等同于本金。应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明确约定最高债权本金的数额,同时以黑色加粗字体的形式强调担保范围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

规范运用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针对同一保证人的,最高额担保金额应涵盖其为借款人担保的所有融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保函和票据贴现等,切忌根据不同的融资种类签订对应的最高额合同,避免担保债权的重叠现象。

新旧合同衔接一致。针对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或因抵押物置换而需将原有债权纳入新签订的最高额合同时,要求规范填写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并签订好债权纳入协议。例如:“本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也转入本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明晰贷款用途管理。对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的贷款运用于政府周转金、民间融资中心等的资金周转时,要求在新发放贷款前由最高额保证人出示知晓上述情况的说明,有效防范保证人以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而逃脱担保责任。

2、严防抵押物查封后的法律风险
为避免抵押物查封后的债权“悬空”,要求银行信贷经办人员在发放最高额项下的任何一笔授信业务时,必须到现场查看抵押物的状况,在抵押物安全的状态下发放贷款。但考虑到具体操作的可行性,要求经办人员务必通过登记部门的房产抵押登记系统查看担保物现状,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禁止再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任何授信业务,以确保抵押债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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